同行同檢機管局已修條文 空姐一方指申請非學術性
社會
發布時間: 2018/06/20 15:21
前特首梁振英前年3月被揭發涉向機場職員施壓,讓其幼女梁頌昕於離境時,可由航空公司職員代為將其手提行李從禁區外送到其手上,而毋須在有關行李經安檢時親自在場。航空公司國泰港龍空姐羅美美其後就此提出司法覆核,案件今開審。
代表申請人一方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陳詞時指,雖然答辯人機管局及機場保安有限公司決定將《機場保安計劃》中有關在所有安檢中,手提行李需同行同檢的第6.2.10條刪除,而新增另一條文指只有第二次安檢才需要同行同檢,但這並不代表本案因此變得學術性,因為重點在於有關同行同檢的要求是否只適用於第二次安檢之上。李質疑,若在第一次安檢中,乘客毋須同行同檢,行李又如何被送到禁區?而職員又如何取得乘客同意代為處理行李?
至於答辯一方早前存檔保安局首席助理秘書長陳元德的誓章,李質疑陳於誓章中表明自己獲答辯人授權以撰寫這份誓章作為反對是次司法覆核的理據,但證人誓章理應只陳述事實,而陳又表明自己是諮詢答辯人一方後才作出有關誓章,故認為誓章的中立性存疑。
法官詢問若有乘客與妻子同行,兩人先後過關,又會否被視為沒有同行同檢?李表示不會,因為若兩人同行,妻子自然獲授權代為照顧行李,當行李有問題時亦可代為處理。